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四個方面的社會關系:國民經濟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市場經濟主體在内部經濟管理中産生的經濟關系以及涉外經濟關系。
國民經濟管理關系,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經濟組織、公民之間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産生的經濟關系;經濟協作關系,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間在經濟往來中産生的、由國家調控的經濟關系。
市場經濟主體在内部經濟管理中産生的經濟關系,是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内部經濟管理中産生的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包括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協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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