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鐐屬于約束性警械,約束性警械是對違法犯罪分子使用的具有約束作用,但不具有傷害性的警械。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8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铐、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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