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關于臨時工辭退其實是沒有規定的,一般就按照普通員工辭職的規定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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