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在冰島定居7年,北歐國家居民居住年限為4年;
冰島公民配偶或與冰島公民的婚姻關系得到承認者申請冰島國籍,若該冰島公民獲得冰島國籍超過5年,則當事人需從建立婚姻關系之時起在冰居住3年以上;
與冰島公民建立同居關系并在官方機構登記者申請冰島國籍,若該冰島公民獲得冰島國籍超過5年,則申請人需從建立同居關系之時起在冰居住5年,且同居雙方均須為未婚;
父母之一為冰島公民者申請冰島國籍,如其父/母獲得冰島國籍超過5年,則申請人需在冰居住2年;原籍為冰島的其他國家公民申請冰島國籍需在冰居住1年;符合1951年7月28日《難民公約》條款的避難者申請冰島國籍,需在冰居住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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