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與“訂金”這兩個雖然看起就隻有一個字之差,但法律含義卻截然不同。這邊簡單來說一下“定金”可以說在法律上是可以形成擔保;而“訂金”這種就是在法律上沒有規定。
2、定金:《合同法》規定,它可以作為一種債權擔保,說得簡單一點就是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這種就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在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如果是買房的不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沒有權力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如果是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發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那麼它們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在法律上有着嚴格的法定條件: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定金同時也是要完成實際上的交付;定金數額它是不能超過合同總額的20%收取。
3、訂金:并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它的實際意思就是預付款的性質,說得再簡單一些就是一種支付手段,而且這種也是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這個時候也是不能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而且這種也是不用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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