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付财物性質是,一般認為是附條件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給予對方财物,一般數額較大。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或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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