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标準應堅持主觀标準和客觀标準的統一。除了須有不公平的交易結果,即合同内容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導緻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以外,還必須具備下列要素:
客觀上,須雙方訂約地位不平等,或是一方無經驗、缺乏判斷力。
主觀上,一方必須是故意利用對方所處的不利境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151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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