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給付彩禮一直是我們的習俗,但是一方給付彩禮之後,由于各種原因未結婚或者是結婚後離婚的,所給付的彩禮應當如何返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後兩項要求返還彩禮是需要以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結婚并共同生活的,除上述情形外,彩禮一般是不予返還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後兩項要求返還彩禮是需要以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結婚并共同生活的,除上述情形外,彩禮一般是不予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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