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既取決于是否和本公司的業務相沖突,又需得到股東會許可。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的八項行為,其中,第五項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行為。《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也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于公司營業範圍内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東會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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