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離婚财産分割協議一般要列明以下内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證号、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産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财産的原則、方式、方法、标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财産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财産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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