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行角度定義開源軟件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自由再發行。許可證不能限制任何團體銷售或贈送軟件,軟件可以是來源不同的幾個程序集成後的軟件發行版中的其中一個原件。許可證不能要求此銷售收取許可證費或其他費用。
2、程序源代碼。程序必須包含源代碼,必須允許發行版在包含編譯形式的同時也包含程序源代碼。當産品以某種形式發行時沒有包含源代碼,必須非常醒目的告知用戶,如何通過上網免費的下載源代碼。源代碼必須是程序員修改程序時優先選用的形式提供,故意地擾亂源代碼是不允許的。以預處理程序或翻譯器這樣的中間形式作為源代碼也不允許。
3、派生程序。許可證必須允許更改或派生程序。必須允許這類程序按與初始軟件相同的許可證發行。
4、源代碼的完整性。隻有當許可證允許在程序開發階段,為了調整程序的目的将修補文件的發行版與源代碼一起發行時,許可證才能限制源代碼以更改後的形式發行。許可證必須明确允許按更改後的源代碼所建立的程序發行。許可證可以要求派生的程序使用與初始軟件不同的名稱或版本号。
5、無個人或團體歧視。許可證不能有針對任何個人或團體奮鬥領域内的任何人使用該程序。
6、許可證發行。伴随程序所具有的權力必須适用于所有的程序分銷商,而不需要團體之間再附加許可證簽字蓋章。
7、許可證不能特制某個産品。如果程序是某個特殊的軟件發行版中的一部分,伴随該程序所具有的權力不能用于該發行版。
8、許可證不能排斥其他軟件。許可證不能限制随該許可證軟件一起發行的其他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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