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離職時,讓你簽署另一個什麼合同、協議的,實際上是要求和你訂立另一個協議,你完全沒有義務同意。職務成果,必須是以企業的物質和其他條件、在勞動時間内形成的才算,如果沒有利用上班時間、企業的物質或其他條件(比如商業信息等),形成的各種成果,其産權當然屬于你自己,千萬别這麼給他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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