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能力根據工商法規要求,有經營行為的分支機構必須采取分公司形式,無經營行為可以設立辦事處。在工商登記方面,辦事處和分公司都屬于公司分支機構,要求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從分支機構職能上看,辦事處隻能做銷售協調,不能經營。分公司能與客戶簽合同,開發票,全面展開業務,這是兩種分支機構最重要的區别。
稅收待遇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分公司和辦事處的最大差異就是分公司可以有合法的經營行為,而辦事處隻能為總公司聯系業務,開據發票和發貨都必須由總公司完成。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彙總後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于由總公司彙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彙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彙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人事管理從人事工資管理上看,分公司員工工資由分公司直接發放,而辦事處人員的工資以及“三險一金”等事宜全部要由總公司來操作。如果在當地已有機構和人員基礎上設立分支機構,采取辦事處的形式就必須進行全部人員的人事和勞資關系向總公司的轉移,這将大大增加設立工作本身的難度,以後的工作也将加大總公司人事部門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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