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新年開頭真的是不太平,新型肺炎在國内已經大面積擴散了,每日的新聞都在報道,病患人數都在上漲。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2、對于在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也是每個職工關心的問題,很多人想問“如果因為疫情的原因,長期不上班,工資還會發嗎?或者公司會因為疫情期間上班時間減少就會減少工資嗎?”對于以上問題看法律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内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緻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采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3、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确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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