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愛情止步于婚前
“戀愛轉賬”能否索回?
熱戀時你侬我侬,朋友圈“秀恩愛”,分手後卻各執一詞,甚至對簿公堂。當下,情侶之間在特殊紀念日通過轉賬、贈送禮物來表達愛意成為十分常見的社會現象,熱戀時期的“戀愛轉賬”,在感情破裂後還能要回嗎?
案情簡介
小晖和小敏系同班同學,畢業後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确定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經商量,決定以小敏的名義購買一套房子作為婚房。小晖父母按照小敏要求,将購房首付款20萬元轉入小敏個人賬戶,後小輝及其父母每月定期向小敏賬戶轉賬,用以償還房貸。但遺憾的是,小晖與小敏終沒能從校服走到婚紗。分手後,小晖要求小敏返還戀愛期間的所有轉賬,遭到小敏的拒絕。索要未果,小晖便向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小敏返還婚約财産共計448800元。應訴時,小敏主張在戀愛期間其付出很多,小晖及其父母給她轉賬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不應返還。

經審理,小晖通過其父母向小敏轉賬巨額金錢是用于購買住房以締結婚姻,當事人之間以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财産屬于婚約财産,若結婚目的未能實現,接受婚約财産的一方有義務将所接受的财産返還給對方。因雙方未表示繼續締結婚姻的意願,故小晖要求小敏返還婚約财産,屬合理要求且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小晖與小敏在戀愛期間互贈或者贈與對方、對方父母現金及财物的行為,均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贈與行為,均不予返還。因此,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敏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晖返還婚約财産329200元。一審宣判後,小敏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并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律保護婚姻,卻很難保護愛情,但戀愛關系中基于其它社會行為産生的法律事實,仍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經常會通過發紅包和轉賬來表達愛意,如未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男女一方為表達情意而主動給付對方财物,應認定為一般贈與,隻要交付,财物所有權就發生變化,非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但如果是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财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帶有結婚“彩禮”性質的贈與,雙方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贈與方有權行使撤銷權并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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