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機動車來說,許多部件都有嚴格的參數标準,不能輕易更改。這可讓不少車主犯了難,車内增加裝飾、給車身變個顔色等,難道都需要辦理登記嗎?
車輛變更信息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一起來了解一下。
* 需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需交驗機動車的
1、更換發動機的(變更後十日内申請);
2、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變更後十日内申請);
3、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4、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5、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無需交驗機動車的
1、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将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2、同一機動車所有人名下機動車的号牌号碼需要互換的。
* 注意哦,屬于以下情形的,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别号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增加機動車車内裝飾;
(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出入口踏步件;
(三)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屬于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變更事項的,加裝的部件不得超出車輛寬度。
* 需辦理變更備案的情形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号碼變更的;
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車輛識别代号因磨損、鏽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内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以上情形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後三十日内,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

* 可異地辦理變更的情形
需交驗機動車
改變車身顔色的(限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變更後十日内申請);
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變更後三十日内申請);
載貨汽車、挂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闆的(變更後三十日内申請)的;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毂的;屬于換裝輪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變更後三十日内申請)。
機動車變動要注意,先确認變更項目,是否需要申請變更登記,如需要請按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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