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張平原
本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同法宣
女子花36000元購買“美白針”,注射後出現心慌,察覺不對勁的她,将賣家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賠十”。近日,同安法院發布一起涉“美白針”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
号稱具有神奇功效
産品卻無中文标示
2022年7月,為了自身美白需求,市民許女士通過微信聯系上在廣州的微商高某,向其咨詢美白項目産品。高某為其介紹了一款“日本高濃度VC美白針”的産品,稱該産品具有身體美白、抗衰老、殺死癌細胞、提高免疫力等多重神奇功效,并表示可以安排護士上門注射等。
雙方經過微信溝通後,許女士向高某轉賬支付36000元用于購買12次使用量的“美白針”産品。付款後,高某通過快遞向許女士郵寄“美白針”産品。收到快遞後,高某對産品使用方法進行詳細指導,許女士便自行找護士朋友為自己靜脈注射了一組“美白針”産品。但使用後,許女士就出現心慌。
在查詢完快遞信息後,許女士竟發現該産品外包裝居然沒有任何中文信息、說明書,也沒有産品的藥品批準字号、合格證明材料等。許女士認為高某銷售的産品系不合法的藥品,嚴重侵害了其權益,遂将高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退還購物款36000元,并支付購物價款十倍賠償金。
【審理】
案涉“美白針”屬劣藥
法院判決微商賠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高某向原告許女士出售“美白針”,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美白針”雖未經我國藥監局審核通過備案為合法醫美藥品,但結合“美白針”的成分功能及靜脈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藥品的定義。同時,案涉所謂進口的“美白針”沒有正規的進口手續,且未注明産品批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因此,法院依法認定案涉“美白針”應屬于“劣藥”,在市場中應禁止此類交易,因而法院依法認定本案中的買賣合同關系應屬無效。
被告明知銷售的“美白針”缺乏正規藥品進口備案手續又故意銷售的行為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靜脈注射藥物應選擇符合國家規範的藥物以及去正規醫療機構選擇專業醫護人員規範使用藥品,但原告在收到“美白針”後明知沒有中文标示,不确保藥品的安全可靠性即随意找人為自己注射藥品,具有一定主觀過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雙方買賣合同關系已判定無效,雙方的過錯情況,原告使用藥品的情況以及原告自稱至今未發現明顯身體損傷等幾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認為被告應向原告賠償已使用的一組“美白針”價款3000元的十倍即30000元,以及向原告退還全部“美白針”價款36000元。
【法官說法】
沒有合法進口手續
存在很大健康隐患
本案中的靜脈注射“美白針”就是目前我國醫美市場中頗為流行的美容針劑,被衆多追求“美白”的愛美人士追捧。但是,該類“美白針”從未經過國家藥監局審核通過及備案,尤其是本案中所謂日本進口“美白針”無任何中文标示,更是沒有合法的藥品進口手續,該類成分不明、配比不明、來源不明、衛生标準不明的産品若被肆意注射進消費者身體内,可能存在很大的健康隐患。
因此,消費者在選購醫美注射産品時,一定要認準國家藥監局批準備案的正規産品,應向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機構購買該類産品,不可向資質不明的微商等個人購買。若發現商家存在不法欺騙行為,應立即停止使用産品,并及時收集證據維權。
作者:譚心怡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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