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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無探望權的條件是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5-16 17:44:37

  正熱播的家庭劇《小歡喜》中,宋倩和喬衛東離婚約定喬衛東一個月探望一次女兒,他卻總借送東西之名找機會看女兒,甚至與女兒裡應外合,趁前妻買菜時給女兒送早餐,卻被前妻逮到後轟了出去不少網友覺得宋衛東挺可憐:每月探望一次是不是太苛刻了?法律上咋規定的?今天海澱法院法官就此來評說,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離婚後無探望權的條件是?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離婚後無探望權的條件是

  正熱播的家庭劇《小歡喜》中,宋倩和喬衛東離婚約定喬衛東一個月探望一次女兒,他卻總借送東西之名找機會看女兒,甚至與女兒裡應外合,趁前妻買菜時給女兒送早餐,卻被前妻逮到後轟了出去。不少網友覺得宋衛東挺可憐:每月探望一次是不是太苛刻了?法律上咋規定的?今天海澱法院法官就此來評說。

  海澱法院的王曉丹認為,隻要這是二人自願協議約定的,探望次數少,這事怨不着宋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規定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明确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優先,主要是為了探望權的順利執行。要是不把探望的時間具體到某月某天某時、地點固定到你家我家、方式約定為出去玩還是視頻聊,那探望可能就像喬衛東這樣亂套了。

  若雙方無協議,那麼法院就要判決了。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權,每月探望次數可達2至3次。不過,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會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不利因素消失後,當事人也可申請恢複探望。

  那在什麼樣的情形下,一方父母的探望權會被中止?

  法官介紹,法律規定可以中止探望權的判斷标準是,探望權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系,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确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探望權人将子女帶入營業性歌廳、遊戲廳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探望權人有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不良行為,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或者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一旦出現這些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在法院未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除了出現上述情形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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