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下,很多企業經營業績下滑,經營困難免不了要裁員,這時很多員工就面臨着被裁員的風險,假如正好遇到今年勞動合同期滿,到期前幾天單位人事才突然通知你,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決定不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了。
除了沮喪之外,也沒有别的辦法,總不能賴着吧。此時可能考慮的最多的就是勞動合同正常到期到底有沒有賠償金呢?如果有,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有沒有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呢?
很明确的告訴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遇到這種情況,你是可以依法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補償标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通常是沒有一個月待通知金的,就是通常說的賠償月數為“N”而不是“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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