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莊離婚律師李鷗)
結婚後,夫妻一方使用自己個人婚前财産購買房屋,離婚時,房産應當如何分割?李鷗律師為您做如下解答:
01 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财産全款購房,登記出資方一人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結婚後,夫妻一方使用個人婚前财産,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出資方一人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出資一方的個人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後使用個人婚前财産全款買房,屬于一方個人婚前财産在形态上的轉化,本質上仍屬于一方個人财産。同理,如果以賣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的價款完全用于購置新房,并登記于出資方名下的,新房也應認定為出資方個人婚前财産的轉化,應為出資一方的個人财産。
02 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财婚前産支付首付款,登記出資方一人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結婚後,夫妻一方使用個人婚前财産,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登記于出資方一人名下,該房屋如何判定,各地法院處理不一:有的認為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再根據房屋資金來源、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短以及雙方對該房屋所作貢獻大小、照顧直接撫養子女和無過錯方等因素,綜合判定份額;有的将房屋判定為出資方一人所有,對于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予以折價補償。
03 婚後夫妻以一方個人婚前财産出資購房,登記雙方或對方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結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财産出資購房,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該房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法官會根據房屋登記情況、實際居住使用情況、以照顧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為原則将房屋判歸一人所有,然後綜合各種因素對房屋現值進行分割,一般出資較多的一方占據份額較多,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折價款。如果房屋有貸款未還清,則将房屋現值扣除未還貸款的部分,剩餘房産價值予以公平分割。
04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登記一方或雙方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結婚後,以夫妻共同财産購買房屋,房産證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即便登記為單人持有,也是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房産證注明份額,一般基于雙方占有的份額予以分割。如未注明房産份額,離婚時,法官會根據房屋使用占有情況、照顧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将房屋判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折價款。如果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意見不一,可采取競價、财産評估、拍賣變賣等方式,對房屋現值進行公平分割。
05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給出資購房,登記于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對子女的贈與,房屋歸子女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範疇,法院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如果子女未成年,房屋的轉讓、抵押受到嚴格限制,即必須以子女接受教育、醫療等目的才能買賣抵押房屋。
06 如何避免個人婚前财産 “被“ 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
李鷗律師建議:第一,在老房換新房、小房換大房過程中,房屋一定要登記出資方一個人名下。一旦登記對方名字,性質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第二,盡量全款出資,不要僅支付首付款,否則可能會定性為夫妻共同财産。第三,出售舊房所得的價款,應存入出資方名下專用銀行賬戶,建議新開一張銀行卡,勿與其他存款混同,避免多次交叉轉賬,确保出資情況清晰,證明新房系婚前個人财産轉化而來。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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