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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得放棄連帶擔保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5 22:04:55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債務人不得放棄連帶擔保(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對他人擔保責任的影響)1

編者注:本會議紀要雖然系民法典出台前作出,但是因民法典繼受了原物權法及擔保法等相關規定,故會議紀要體現的基本法律精神仍然适用。

基本案情

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項目融資借款合同》,甲銀行向乙公司發放貸款1.5億元。甲銀行與乙公司時任股東丙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丙對乙公司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确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下的權利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各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保證人作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将不提出任何異議。”之後,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内容與上述《保證合同》類似,乙公司以其在建工程項目向甲銀行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後,甲銀行陸續解除部分抵押,抵押物出售給第三方,但銷售款并未全部用于清償債務。後因乙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甲銀行将丙訴至法院,請求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律問題

混合擔保情況下,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其他擔保人是否可以免除相應的擔保責任?

不同觀點

甲說: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物權法》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從文義上看,上述規定均未設置适用前提。從法理上講,債務人是本位上的債務承擔者,其他擔保人僅是代其承擔責任,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提供抵押的情況下,債權人首先向債務人主張抵押權,既可以避免其他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再行使追償權,也符合公平原則。如果債權人放棄了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權,其他擔保人應當相應免除擔保責任,除非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本案中,甲銀行部分放棄了乙公司提供的抵押擔保,丙在相應範圍内免除保證責任。

乙說:其他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以享有順序利益為前提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根據體系解釋,在混合擔保情形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條的适用應當以第一百七十六條為基礎。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僅在當事人未就物的擔保與保證責任順序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以及明确約定債務人物保責任優先的情況下,其他擔保人相對于債務人才享有擔保責任實現上的順序利益,其順序利益才因債權人放棄債務人物保責任而受到影響,并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一十八條來相應免責。在當事人明确約定保證責任優先的情況下,并無(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條的适用空間。本案中,《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賦予債權人實現擔保權的選擇權,且《保證合同》明确約定丙放棄基于擔保責任順序利益的抗辯權,故丙相對于乙公司并不享有順序利益,不能基于《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法官會議意見

采乙說

現行法未規定擔保人代位權,其他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并不能代位取得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權;即使在債務人物的擔保被放棄的情況下,其他擔保人依然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故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不必然對其他擔保人的利益造成影響,除非其他擔保人相對于債務人享有順序利益。在其他擔保人相對于債務人不享有順序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不會加重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故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應當因此減免,此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條并無适用空間。基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性質上的同一性,以及《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将所有擔保物權同等對待,上述結論亦可類推适用于對債務人提供的留置權的放棄。至于其他擔保人是否享有順序利益,應當以《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作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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