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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幾斤不超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8 10:30:27

寄件幾斤不超重(一場難得的實踐)1

法學專業學生任同學在今年畢業季的暑假做了一件事:和快遞公司打官司。起因是6月下旬寄行李回家的過程中,他無意間發現快遞被多稱重大約14斤。此後和快遞公司溝通時,任同學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了退還運費外,快遞公司還應該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即運費的三倍。

協商未果後,任同學向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場案由為“運輸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聽起來着實普通無奇,然而自始至終受到了任同學親朋好友的跟蹤關注。一審公開審理的直播錄像,在網上達到6000多次的播放,相比于該法院其他庭審錄像的幾十、幾百次浏覽量,已經算是了不起的數字。

它不同于課堂上的學術沉思,也有别于學校開展的模拟訴訟比賽。“對我來說,這是難得的法學實踐”,從準備起訴材料到法庭上的經曆細節,任同學自認為從中有不小的收獲。今年9月,鏡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快遞公司退還原告運輸費24.85元,并賠償693元。之後經過二審,任同學拿到了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快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12月14日,他收到快遞公司轉來的742.85元(包括退還運輸費、賠償金額及一審案件受理費)。

三箱快遞,被多稱了超7公斤

現于北京讀研究生的任同學,那時還在廣州,是中山大學的一名法學院學生。6月正值畢業需要往安徽家裡寄東西,他在中大東校區(大學城)明德園門外找到了申通快遞。根據此後任同學的民事起訴狀描述,6月17日,該處快遞聚集點可見多家快遞挂出的畢業寄行李價格廣告牌,經比對,他選定了申通快遞,并掃碼添加了名為“蘇某活(申通)”的快遞員微信。6月19日,任同學來到蘇某活所在申通攤位領取紙箱,身穿帶有申通标志工作服的蘇某活稱領取紙箱需支付10元/個的押金,該押金可最終抵運費。

任同學支付了押金,不過他發現6月19日、6月25日蘇某活在朋友圈兩次宣布運費單價上漲。任同學表示,因紙箱已封裝好物品無法退還,他于6月26日将三個紙箱在宿舍樓下交給申通快遞業務員蘇某華。蘇某華開着貨車在校區各個宿舍樓下收取快件,當天晚上給任同學發微信稱:三箱重量分别為17.60公斤、21.96公斤、25.55公斤;依照四舍五入的計算方式,告知任同學應按照總計66公斤(132斤)的重量支付運費。此時的單價已經是1.75元/斤,因此總運費為231元。任同學回憶,因畢業寄行李的人很多,所以這些快遞并非現場稱重,數據都是事後被告知的。

寄件幾斤不超重(一場難得的實踐)2

快遞業務員微信告知三箱稱重數字。

支付了相關費用,任同學查詢到,他的快遞被分成三個申通運單寄往安徽蕪湖。然而就在那幾天他得知:有其他同學想通過同一業務員寄快遞,卻發覺稱重有出入,懷疑其中存在貓膩後選擇了另一家快遞。6月底,任同學畢業回到安徽,快遞也被郵寄到家。聽聞這一消息,他立馬去找尋快遞中轉稱重記錄,果然有所出入。依照申通客服提供的掃描數據,三箱在廣東磐石南洲分部的重量分别為15.40公斤、19.85公斤、22.40公斤,總共相差超過7公斤。

與企業反映溝通,沒有滿意結果

任同學平時關注一些快遞的新聞報道,此時派上了用場,“快遞運輸每個中轉點都有明晰的掃描稱重記錄。事情發生後,我及時找申通客服獲取了該記錄,固定了證據,這是關鍵的信息”。察覺到此事可能并非個案,任同學發了朋友圈,的确也收到不少類似的案例。随後大家自發組建了微信群讨論所遭遇的經曆。有學生同樣向申通客服進行了反映投訴,對比中轉稱重記錄,他們同樣發現了問題。

“這是欺詐行為,必須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憑着對專業知識的敏感,任同學找到了法律條文的支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據此,任同學開始與申通的客服、工作人員進行協商,要求對方承擔退還運費231元的補償性違約責任,并承擔增加賠償運費的三倍693元作為懲罰性違約責任,合計924元。經過多次溝通,對方沒有答應他的要求。與此同時,他還向相關部門反映過此事,但仍未解決。

任同學提供的通話記錄顯示,自稱為“申通快遞廣州大學城負責人”的謝女士在電話中辯解稱,快遞稱重存在一點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快遞不是我們收的,那個點可能是打着申通的名号收了貨,但是涉及快遞品牌,所以也想解決這個問題”。最終,謝女士拒絕了任同學的“退一賠三”的賠償訴求。

“第一次坐在真實的法庭上”

面對日常的民事糾紛,很多人窮盡了各種辦法,往往也不會選擇走進法院起訴。而對于任同學來說,這中間沒有特别的心理糾結:“平時都是書本上教的,現在是化為實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提及,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畢業後同學四散各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隻能靠自己。因此回到老家的任同學打算在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為申通快遞有限公司。

搜集證據材料打印裝訂,通話錄音刻成光盤、提煉出錄音摘要,寫一份起訴狀……7月7日,任同學向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遞交材料,法院于當天立案受理。

這個過程隻花費了他一兩天的時間。“法院适用簡易程序,起訴和資料打印都花不了多少錢,當然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需要分類整理,之後也有向自己的老師等咨詢請教。”任同學說,在法律适用問題、庭上如何闡述論證等方面,他也參考了老師的建議。

8月3日開庭那天,被告缺席了。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此後的一審判決書寫明,被告于7月14日簽收起訴狀副本等材料,8月2日被告通過EMS交郵答辯狀和管轄權異議,庭審後即8月3日下午15:38法院收發室收到被告上述郵寄材料。

“第一次坐在真實的法庭上,而且是原告,感覺是新奇的,也做好了十足的準備。此前并不知道申通會不會派人到庭,所以準備了不少應對的材料。結果對方沒來,就沒有太緊張。”任同學認為,庭審的流程比較順暢,審判員進行詢問、原告進行陳述,整個過程僅20分鐘左右。

寄件幾斤不超重(一場難得的實踐)3

一審公開庭審直播錄像。

旁聽座位上,還有兩個人,是任同學的父親和高中同學,來現場鼓勵支持他。此外,更多的人通過線上直播觀看了庭審過程,引起了不小的關注度。

臨近研究生開學前,任同學收到法院電話通知,讓他去拿一審判決書:“我覺得事實很充分,被告也未出庭,感覺自己能打赢官司,實際結果的确如此。”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于9月2日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原告運輸費24.85元,并賠償原告693元。

寄件幾斤不超重(一場難得的實踐)4

任同學拿到一審判決書。

經曆一審二審,法院支持“賠三”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攬收員據以收取運費的行李重量為132斤,即使與運單載明的稱重最高值之間的差距也達到了14.2斤,超過了重量誤差的正常範圍,違反了誠信原則。鑒于被告将原告的行李已運至目的地,原告也予簽收,運輸行為已完成,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還運費,不符合事實;但對于多收的運費24.85元(14.2斤×1.75元/斤),應予以退回。法院認為,因被告在運輸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原告作為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被告根據收取的運費給予三倍的賠償即693元(231元×3),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任同學把一審判決告訴了大家,朋友同學都為他感到高興。此後,申通快遞有限公司進行了上訴。“對照它的上訴狀,我準備了答辯狀。”從被答辯人是否為本案适格當事人到被答辯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等,任同學提交了答辯具體意見。最終在11月2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

11月上旬,法院對上訴人(原審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進行了線上詢問。這算是雙方首次産生“交鋒”,不似之前一審庭審那般輕松。“和真正的庭審沒有太大區别,雙方也會進行辯論。因為參與法律實踐較少,在自稱稱謂上出現了一絲混亂。”既是原審的原告,又是二審的被上訴人,口頭表達上還摻雜了“我如何如何”,任同學事後察覺到稱謂不統一的“尴尬”。

線上詢問結束後,任同學又寫了一份補充意見提交給法院。12月初,他拿到了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該院在11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與這個過程本身就是有意義的”

二審法院表示,本案争議的焦點有兩個:申通公司是否為本案适格主體,其與原審原告之間是否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案外人蘇某活、蘇某華是否構成欺詐,二人的行為後果是否應由申通公司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快遞行業屬于市場準入行業,申通公司才是案涉快遞業務的合法主體,案外人蘇某活、蘇某華均為個人,均不具有從事快遞業務的資質。申通公司應對二人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但其承擔責任後可依據有關合同向相關第三方追償。申通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終審判決已經生效,一件追蹤了5個多月的糾紛總算有了結果。對于案件本身,任同學解釋道:小的方面,個人走完了一場訴訟的全流程,獲得了合法權益的勝利;從周邊環境說,可以幫助到其他有類似遭遇的人,給他們提供了參考的價值。

嫌麻煩、怕花錢、不願意輸,不少人解決糾紛的方式是把“打官司”首先排除在外的。其中花費的成本怎麼算,到底值不值,怕不怕輸?任同學回應稱,司法途徑并不是那麼神秘和複雜;他的想法是通過法律實踐來揭露某些不誠信的現象,一定程度上不僅僅是為了自己。

回顧這一經曆,任同學總結說:“即使是輸了也無所謂,參與這個過程本身就是有意義的。我覺得在其中學到的東西,是金錢不能衡量的,實踐中有和書本裡不一樣的地方。老師聽說我勝訴也很高興,要把這個案子作為課堂學習的範例。”

采寫:南都記者馬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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