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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車撞死人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08 10:05:54

“李強既是車輛被保險人又是駕駛人,不是保險賠付對象的“第三者”,我公司不同意賠付。”這場意外事故曆經一審、二審、再審終于塵埃落定。而保險公司始終堅持不應賠付保險金,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2020年7月,李強買了一輛小型貨車用來跑運輸拉點貨。同時,李強從A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100萬,且不計免賠。

一天,李強獨自一人駕駛該小貨車跑運輸。其行使到事故地點時,将車停在了一坡道上。随後,李強下車來到車輛的後部。誰知,此時該車發生溜車,李強被該車擠壓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勘察,李強死亡屬于意外事故。

李某的妻子、兒女作為原告将A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約101萬。

A保險公司不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内進行賠償。其抗辯主要理由如下。

被保險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不能成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付對象。理由有兩點。1、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确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才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進行賠償。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也明确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傷亡的,其損害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也就是,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第三者險的賠付對象都是“第三者”,而不是被保險人或車上人員。

該案中,李強既是車輛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更是當日發生事故的車輛駕駛人。那麼李強就是上述所說的“車上人員”。李強不可能同時兼具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兩種身份,被保險人李強作為駕駛人或者在其操作車輛時,不應存在身份轉化的情形,其不屬于保險賠付對象的第三者。該小型貨車是在李強本人操作和控制下緻使李強本人死亡的,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李強自行承擔。

經過審理,最後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内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101萬元。

判決理由

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于機動車輛之中,故機動車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車上人員”“第三者”均是相對概念。車上人員和第三者均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并非一成不變,兩者可因特定時空條件變化而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緻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該條款也明确了投保人可轉化為“第三者”。

因此,當車上人員在車下時,如果被機動車造成人身傷害或财産損害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内承擔保險責任。

該案中,李強作為駕駛人,其将車輛停下并下車後,該車輛就已處于停放狀态,李強也已失去對該車輛的實際控制,發生事故時李強是位于車下。此時,李強的身份已經由駕駛人轉化為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規定的“第三者”。

如果開車撞死人保險公司怎麼處理(投保人駕駛自己的車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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