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一對夫妻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将三套房子贈與女兒。由于父親離婚後單方反悔,想撤銷贈與,女兒遂将父親告上法庭。近日,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确認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将三套房子贈與女兒的條款有效,三套房子歸女兒所有。
離婚後,父親單方反悔
崇左男子陸某和女子藍某原是一對夫妻。2002年9月,女兒小麗(化名)出生,夫妻倆在崇左市購買了三套房子。2020年3月16日,陸某和藍某因感情破裂,夫妻倆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三套房子(夫妻共同财産,尚未辦理不動産權證書)歸小麗所有,其中一套房子由陸某居住,另外兩套房子由藍某居住。
離婚後,其中兩套房子由陸某居住使用。同時,這三套房子辦理了不動産權證。
因陸某單方反悔,拒不配合小麗将三套房子變更到其名下。
2021年10月,小麗訴至崇左市江州區法院,要求陸某配合其辦理變更手續并交付房屋。在庭審過程中,小麗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陸某将三套房屋交由她實際使用。
父親反悔,欲撤銷贈與,女兒将父親告上法庭。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何定堅畫
法院: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單方撤銷不予支持
在庭審中,陸某辯稱,離婚協議書是在藍某暴力脅迫下簽訂的,向小麗贈與房屋并非其本人意願。
母親藍某則同意小麗的訴訟請求,認為離婚協議書系雙方自願簽訂,并沒有對陸某采取暴力行為。
法院認為,陸某與藍某簽訂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發現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内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故協議中關于将三處房産贈與小麗的條款亦合法有效。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陸某欲單方撤銷贈與,在共有人藍某不同意的情況下,不予以支持。
同時,離婚協議中雖未明确過戶事宜,但房産贈與小麗的後果,即小麗成為房産所有權人,因此小麗有權要求将房産過戶到其名下,陸某與藍某應予協助。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三套房子歸小麗所有,陸某、藍某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協助小麗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律師: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不可撤銷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廣西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星宇說,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如甲方說贈與乙方10萬元,交付前甲方反悔不想給了,是可以随時撤銷的;再比如,甲方贈與乙方一套房,在過戶給乙方之前,甲方反悔了,不贈與給乙方,也是可以的。但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在法律上來說,是有效的,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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