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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傳來玻璃球怪聲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3 09:44:41

屋頂傳來玻璃球怪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蔣起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屋頂傳來玻璃球怪聲?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屋頂傳來玻璃球怪聲(一隻震樓器震)1

屋頂傳來玻璃球怪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蔣起東

前不久,一則“居民連開5年震樓器”的新聞沖上熱搜,上海市某小區業主因與樓上鄰居存在矛盾,遂使用了震樓器,而且一開就是5年。在吃瓜群衆紛紛表示“這是什麼仇什麼怨”的同時,“震樓器”也再次成為公衆關注的熱點。

現如今,很多人會因為和鄰居産生矛盾而使用震樓器報複。然而,震樓器真的有助于鄰裡糾紛的解決嗎?使用震樓器又會帶來怎樣的風險?

鄰裡矛盾催生“震樓神器”

公開資料顯示,震樓器實質上是一種振動馬達,最初被廣泛應用于采煤、冶金等工業活動中,後被一些網絡平台的售賣者加工後當作“震樓器”進行販賣。顧名思義,其主要作用就是幫助住戶震動樓闆,從而達到傳播噪音、幹擾鄰居生活的目的。

“效果很好”“穿透力很強”“樓上終于老實了”……微博、貼吧、購物網站等網絡平台上的一句句好評似乎彰顯着震樓器的“強悍實力”。從這些網絡留言不難發現,震樓器的購買使用者多為與鄰居産生矛盾的住戶,這其中又以噪音矛盾居多,因不堪鄰居噪音打擾,遂決定使用震樓器“以噪治噪”。

每一隻震樓器的背後都藏着一次難以調和的鄰裡糾紛。

“樓上家小孩每天晚上光着腳跑來跑去,溝通了無數次,關上門該怎樣還是怎樣。如果不是被逼得沒辦法,誰會想要用這種東西。”家住北京朝陽的劉浩(化名)深受樓上噪音困擾。

但是打開震樓器的一瞬間,他還是震驚了,“太響了,我自己都有點受不了。”

使用震樓器通常會起到“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的效果,在鄰居忍受強烈震動的同時,使用者也要忍受同樣的震動。震樓器的震動聲甚至可以穿透目标房間,傳播到不相幹的鄰居家,造成無差别傷害。更有甚者,會讓整棟居民樓的業主都受到一定影響。

在“上海居民連開5年震樓器”事件中,就是因為樓上樓下鬧矛盾,樓下住戶使用了震樓器,導緻整棟樓的業主都受到噪聲的幹擾。

從小糾紛演變成大傷害

“震樓器就是正式開戰的信号,原本的小矛盾會被迅速引爆。一方祭出震樓器,那麼另一方也有可能會祭出其他‘殺招’。”劉浩直言,“一旦使用了震樓器,那就意味着和鄰居徹底撕破臉,要對抗到底了。”

事實上,想用震樓器讓鄰居“收斂”并不是一件易事。面對被震樓器“攻擊”,很多人選擇了互相傷害。某論壇網友曾分享經曆稱,盡管百般解釋,樓下鄰居還是認定了他家是噪音來源,并用震樓器對他家展開“攻勢”,迫不得已,他也隻好用震樓器“還擊”,之後兩家徹底翻臉,從此隻用震樓器進行交流。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也曾披露過這樣一則案例。林某與鄧某系江西大餘某小區上下樓鄰居,雙方因噪音問題長期存在矛盾。某日晚11點,鄧某嫌樓上吵鬧,便開啟震樓器示警。林某聽見後,持鐵錘來到鄧某家門口敲擊牆壁。而鄧某則從廚房拿出菜刀到家門口與林某對峙并争吵。後林某父親下樓參與争吵,突然倒地不起,經送醫搶救不治身亡,醫院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法院審理認為,無證據證明是震樓器産生的噪音誘發了林某父親心髒病,也無證據證明鄧某特别針對林某父親進行言語辱罵,鄧某行為與林某父親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鄧某使用震樓器處理噪音糾紛的行為确有過錯,基于公平原則,法院判決鄧某給予林某補償款35000元。

噪音問題等一些原本看似微小的鄰裡糾紛,由于缺乏有效的溝通調解,加之震樓器對矛盾的進一步激化作用,最終往往使鄰裡之間走到互相仇視、互相傷害的地步,甚至最終付出慘痛的代價,這樣的事件屢見不鮮。

售賣使用震樓器或涉嫌違法

在國内的一些電商平台搜索框中輸入“震樓器”3個字,并不會得到任何想要的結果。然而,隻要變換一下搜索關鍵詞,相關商品就會出現在結果頁面中。

“App控制”“遠程查看工作狀态”“震動敲打音響”……在一款震樓器的介紹頁面中,商家“貼心”地将賣點一一展示出來。意料之中的是,商家提供不了這款産品的生産廠家、生産批号、合格證等信息。

事實上,生産售賣震樓器本身可能就涉嫌違法。産品質量法明确規定,禁止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标準和要求的工業産品。

而使用震樓器這一行為也是涉嫌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業内人士指出,使用震樓器産生噪聲污染是一種侵權行為,“以噪治噪”并不能成為使用震樓器的合法理由。面對鄰裡噪音問題,震樓器隻會讓矛盾進一步激化,用法律手段解決才是正途。

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甯權正式納入隐私法律保護體系。所謂私人生活安甯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維持安穩甯靜的私生活狀态,并排除他人侵擾、侵害的權利。鄰裡噪聲污染就是屬于侵犯生活安甯權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确将安甯權納入民法的保護,居民可以直接依據生活安甯權來維權,要求法院判決侵權方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責任。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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