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間的生活費是否應當由被拘留人自行負擔?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八條規定,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間的生活費應當由地方财政支付并予以保障,拘留所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
有些被拘留人進拘留所時或者出拘留所時被拘留所工作人員催要拘留所住宿費、夥食費、管理費等,這都是于法無據的,被拘留所若是繳納了這些費用,一定要索要正式發票,然後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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