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今天可能在工作崗位上春風得意,在這個瞬息萬變的社會,轉眼也許會有失業的危險,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自己增加抵禦風險的能力,至少保證上一段工作結束後,不會坐山吃空,需要我們大家了解一下失業保險金,至少在非我們本人意願離職的情況下,至少還有最後一個屏障來保護我們,那就是領取失業保險金,今天就讓我為大家普及一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及領取期限。
(一)領取條件:
用人單位與個人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我在這裡重點給大家解釋一下什麼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簡單說就是不是勞動者本人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被用人單位開除或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月份标準
累計繳費時間(T)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極限 |
1年≤T<5年 |
≤12個月 |
5年≤T<10年 |
≤18個月 |
T≥10年 |
≤24個月 |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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