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标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标準”。但是什麼情況下,推薦性标準對企業具有強制性約束力呢?
什麼是推薦性标準?
目前我國國家标準分為強制性标準和推薦性标準。
強制性國家标準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财産安全的标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國家标準。
推薦性國家标準是指生産、交換、使用等方面,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願采用的國家标準,企業在使用中可以參照執行。
推薦性标準何時對企業具有強制性約束力呢?
按照《标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标準”。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企業産品的技術指标不得低于推薦性标準,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合同中約定了執行推薦性标準。如買賣、采購、加工、承攬合同等。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内必須執行。
二、在合同中未對質量進行顯性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履行。
三、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承諾執行推标。根據《标準化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标準組織生産經營活動,其生産的産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标準的技術要求。
推薦性标準企業一經采用,如在産品或包裝上标注使用推薦性标準,意味着企業自願接受該标準的約束,該标準即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所以,違反強制性标準或者違反主動采用的推薦性标準,有權行政機關依據違法情節作出處罰。
四、推薦性标準被納入指令性文件(或被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強制性标準引用)。根據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号,推薦性标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
五、參與認證活動,認證依據為推薦性标準的。獲得認證并标示認證标志銷售的産品,必須符合認證标準。
六、生産許可審查或備案時要求具備的生産技術條件需要符合推薦性标準的,也對企業具有強制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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