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小區車位産權辦理?上文分析了小區停車位的幾個主要問題,今天我們來聊一聊關于小區内車位的确權問題看到之前有很多業主投訴小區所有的停車位都是業主共有的,買房時已計入公攤面積也有投訴說人防工程的停車位的使用權也是業主共有,也計入了公攤,咱們帶着上述問題來分析一下新建住宅小區車位确權事宜:,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現在小區車位産權辦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上文分析了小區停車位的幾個主要問題,今天我們來聊一聊關于小區内車位的确權問題。看到之前有很多業主投訴小區所有的停車位都是業主共有的,買房時已計入公攤面積。也有投訴說人防工程的停車位的使用權也是業主共有,也計入了公攤,咱們帶着上述問題來分析一下新建住宅小區車位确權事宜:
先給大家看一下民法典中關于停車位的權屬條款:“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内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1、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地上部分的停車位屬于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的,也就是說該部分車位業主可以直接使用,且開發商不可以買賣,物業公司不能收取車位停車費。
2、地下車庫的車位問題我們需要從土地權屬來分析,一般來看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包含了地上地下部分,也就是說地上住宅的土地證與地下車庫的土地證是一個,從這裡來看地下車庫産權貌似應該是歸業主共有,其實不然,地下車庫的車位與地上的住宅的确權其實是一緻的,在房産測繪測量時,都有公攤;開發商對外銷售時賣的都是建築面積;地下車庫與住宅均屬于建築單體,房産測繪時互不分攤(地上住宅分攤隻在地上單體建築裡,地下車位分攤隻在地下車庫内)。因此地下車庫的地下車位在辦理産權時與地上住宅是一緻的,都是開發商先申請辦理不動産權初始登記,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大證,然後再給已售部分的每戶辦理每戶的不動産權證書也就是大家名義上的房本。
3、地下車庫還有部分車位是人防工程的車位,這部分車位開發商和業主都沒有産權,此部分歸國家所有,但是在平時不影響人防工程及其他情況的下,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建設單位經營出租,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也就是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是出租合同,沒有産權。相關法律條文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據此,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權歸開發商,人防車位平時由開發商使用管理;根據《民法典》規定,出租最高年限為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出租合同到期後,如需繼租,須重新簽訂出租合同,合同年限最長不超過20年。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