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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案由寫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22:39:14

規則三:建設工程中的勞務糾紛,不屬專屬管轄,應依一般合同糾紛确定管轄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轄71号

【争議】伍玉勇、伍衛星訴稱,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承包思瀾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工程,2017年4月12日,該公司指派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與兩原告簽訂《勞務承包協議》,将雲南省瀾滄縣糯紮渡鎮思瀾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T梁預制及安裝工程承包給原告。合同簽訂後,兩原告将10萬元工程項目押金轉入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銀行帳戶。後因項目未開工,合同無法履行。原告認為自己從未入場,沒有與被告發生過實質的勞務工程承包合同,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返還項目押金1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答辯期間,被告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管轄。

2018年8月3日,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521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書,駁回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務承包協議糾紛引起的訴訟,但《勞務承包協議》未實際履行,工程地點在雲南省瀾滄縣,交納工程項目押金的銀行地點為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本案原審被告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龍華大道1809号富悅華康新居,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原審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裁定本案移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處理。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勞務承包協議》,但該合同的實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工程所在地不在重慶市渝北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裁決】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應根據當事人所簽合同名稱、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來綜合認定合同性質。本案中,伍玉勇、伍衛星與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簽訂的是《勞務承包協議》,該《勞務承包協議》約定工程名稱為思茅至瀾滄高速公路,約定工程地點、範圍為雲南省瀾滄縣糯軋渡鎮,約定施工内容梁場建設、預制T梁模闆的安拆、砼澆築等,約定每立方米砼的承包單價,工程主材由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供,伍玉勇、伍衛星提供勞務;勞務費用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後2個月内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因此,從雙方所簽合同内容來看,案涉合同性質應為勞務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糾紛性質屬于勞務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同時,原告已将10萬元押金轉入被告重慶國福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銀行帳戶,勞務承包協議已經開始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重慶市渝北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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