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定金與訂金,他們二者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樣的,相應的法律規定也是不一樣的,我們在處理這方面的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先弄清楚什麼是定金,什麼是訂金。
前段時間,重慶一女子因商家不肯退3500元婚慶套餐定金而怒剪店家30餘件婚紗的事件,引發衆網友熱議。那麼事件當中的定金到底可不可退呢?
定金
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币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
01
給付定金一方
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02
接受定金的一方
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定金罰則”的基本精神。
03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
上述事件中,女子所訂婚慶套餐金額為8000元,定金價值最高應為1600元,那麼多交的1900元是不産生定金效力的。雙方可以協商的返還的部分僅限于超出合同額百分之二十的1900元,女子要求全額返還是不對的,商家說一分錢也不退也是不對的。
平常我們在簽訂各種協議時經常會遇到這兩個詞:定金和訂金。雖然“定金”和“訂金”隻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義與法律後果卻大相徑庭。但注意,訂金≠定金!
訂金
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給付一部分價款,合同訂立後訂金抵作合同價款或收回。當訂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給收受方造成損失的,收受方可扣除損失部分;如果未給收受方造成損失,收受方應當全額返還訂金。
法官提醒
“定金”和“訂金”音同,法律意義卻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而訂金隻是一個習慣用語,消費者在購物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别。
在此也提醒大家,若雙方當事人産生争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切勿因一時之氣沖動行事。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第一,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二,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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