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協議算勞動合同嗎?7月就業季,新人小白們是否為一份心儀已久的offer沾沾自喜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入職協議算勞動合同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7月就業季,新人小白們是否為一份心儀已久的offer沾沾自喜呢~~
初入職場,大家很可能在與公司簽訂各類材料:《員工入職申請表》、《登記表》、《審批表》……
那勞動合同呢?
人事部主管:放心吧,入職人員登記表=勞動合同!你的權益公司會保障!
職場小白:内心怎麼那麼忐忑?!
入職人員登記表
是否等同于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該什麼時候簽署?
近日,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确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某投資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間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被判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
2018年10月
小謝入職了一家投資有限公司從事工程設計工作,入職之初,雙方經協商簽訂了《入職人員登記表》,明确了公司名稱、員工身份信息、薪酬構成及試用期期限,不過公司始終未通知小謝簽署勞動合同。
2019年9月
小謝因對公司管理機制不滿,遂提出辭職。
2019年10月底
小謝10月底正式離開公司。
小謝認為,自己入職公司一年,公司始終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确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對小謝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予以支持,并要求公司支付小謝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
公司對裁決不服,遂訴至法院。
争議焦點:公司稱:認可與小謝的勞動關系,但認為雙方已簽訂了《入職人員登記表》,該登記表一式兩份,實際上就是簡易版的“勞動合同書”。且2019年9月,公司人事負責人曾通知小謝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但被小謝以休假為由拒接簽署。
小謝辯稱:《入職人員登記表》并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不能視為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人員登記表是否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首先:
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填寫格式文本的入職人員登記表不等同于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
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于2017年9月通知小謝簽訂勞動合同而小謝拒簽,即使存在該種情形,因公司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書面通知小謝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亦應當支付相應期限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結合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其确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公司剛剛開始籌備,管理上不規範,導緻未簽訂”,故法院對公司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
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确認了公司與小謝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小謝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認真履行義務,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也需要在到期後一個月内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二倍工資法律責任。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簽訂不規範的現象仍頗為普遍。需要明确的是《入職人員登記表》、《員工須知》、《審批表》等材料反映的是員工的基本情況,并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全部必備條款,一般缺乏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保護條件等條款,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以《入職人員登記表》等文書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僅不能免去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公司還面臨支付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可謂得不償失。
來源|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文字:陸烨波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