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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嚴懲大數據殺熟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26 00:36:43

新規嚴懲大數據殺熟?來源:人民法院報随着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大數據的運用越來越普遍化,我們随時随刻都在享受着大數據帶來的便利,但其負面作用也接踵而至近日,網絡購物、交通出行、在線購票等多個領域的電商平台均被曝出存在“殺熟”情況,其中不乏滴滴、攜程、飛豬旅行以及淘票票等公衆熟知的平台,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新規嚴懲大數據殺熟?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規嚴懲大數據殺熟(大數據殺熟的法律應對)1

新規嚴懲大數據殺熟

來源:人民法院報

随着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大數據的運用越來越普遍化,我們随時随刻都在享受着大數據帶來的便利,但其負面作用也接踵而至。近日,網絡購物、交通出行、在線購票等多個領域的電商平台均被曝出存在“殺熟”情況,其中不乏滴滴、攜程、飛豬旅行以及淘票票等公衆熟知的平台。

大數據殺熟是指經營者運用大數據收集消費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費偏好、消費習慣、收入水平等信息,将同一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消費者從而獲取更多消費者剩餘的行為。“殺熟”的形式多樣,主要有三種表現:一是根據用戶使用的設備不同而差别定價,比如針對蘋果用戶與安卓用戶制定的價格不同;二是根據用戶消費時所處的場所不同而差别定價,比如對距離商場遠的用戶制定的價格更高;三是根據用戶消費頻率的不同而差别定價,一般來說,消費頻率越高的用戶對價格承受能力也越強。

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未明确将大數據殺熟行為納入規制範圍,在此,筆者通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進行解釋與分析,探究用哪些現有規範可以規制大數據殺熟行為。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了解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第二十條明确,經營者具有真實全面告知義務。隻要是足以影響到消費者是否購買、如何購買等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就有權了解,其中價格是實現商品交易的關鍵。而在大數據殺熟中,消費者難以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價格,其看到的隻能是經營者通過對其個人信息的分析後專門為其劃定的、令其支付金額最多的價格,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8條對欺詐的界定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實施大數據殺熟的經營者沒有履行特定信息的披露義務,甚至故意告知虛假價格,使消費者在不真實的價格基礎上作出錯誤判斷購買了商品或服務,該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大數據殺熟符合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适用條件:第一,經營者客觀實施了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第二,消費者是善意的;第三,消費者遭受損失;第四,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與消費者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實施大數據殺熟的經營者在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失的基礎上,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因為大數據殺熟中的定價差别額有限,單個消費者所受損失不會太大,所以懲罰性賠償是消費者獲得賠償的重要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公平的交易條件,獲得公平的交易結果,主要體現為消費者有權利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商品或接受其服務。

在大數據殺熟中,經營者并非依據商品本身的性質功能,而是根據分析消費者心理與行為的結果對商品定價,使處于相同交易條件下的消費者面對的價格不同,這種行為極大地違背了公平交易權的内在精神與實質内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格式條款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且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實施大數據殺熟的經營者在獲取信息時,通常基于“服務協議”等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利用消費者缺乏專業知識、未仔細閱讀便同意“服務協議”等特征,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基于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此類經營者免責條款無效,所以即使消費者于“服務協議”中同意經營者使用其個人信息,經營者仍需承擔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

實踐中大數據殺熟的現象越來越多,亟須出台相關法律規範規制該行為。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制定具體适用于大數據殺熟行為的法律規範,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提供維權通道。(王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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