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離婚之後,如果夫妻之間還存在感情,想要複合的話,是可以選擇複婚的,但是複婚是有一定的手續和需要攜帶一定的證件的,那麼複婚有什麼手續呢?
一、複婚需要的證件
當事人複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複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複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複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複夫妻關系。
二、複婚需要的手續
按照相關規定,我們可知,申請複婚和申請結婚的程序是差不多的,程序如下: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産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複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複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複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複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複婚登記手續後,要将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複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
5、複婚登記證
辦理複婚登記手續後,要将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複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6、不用進行醫學檢查
申請複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複婚是指雙方離婚後又恢複婚姻關系的行為。複婚也必須按照結婚登記的有關規定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複婚登記手續。如果未辦理複婚登記手續就進行同居生活的,雙方婚姻關系得不到法律承認,仍屬于未婚同居行為。
複婚手續怎麼辦理?
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複婚,可以通過辦理恢複結婚登記,重新恢複夫妻關系。複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緻,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複婚登記。在辦理複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複婚登記。在辦理複婚登記過程中,應當收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重新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對于複婚的當事人一般不再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最後,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内結婚、離婚、複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因此,對于離婚後,未辦理恢複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可以說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這種同居将産生的法律後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二是由于未辦理複婚手續,相互之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産的權利和相互扶養的義務。
另外,複婚當事人還需要持有以下證件:(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複婚後财産如何認定?
離婚又複婚,離婚時分割的财産屬于婚前财産。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複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财産,在生效後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複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财産屬于婚前财産。複婚後取得的财産在沒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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