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博士快訊 | 專業商标轉讓交易13年
近日,根據媒體的相關報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斐樂體育起訴浙江中遠鞋業有限公司、瑞安市中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四名被告就商标侵權“FILA”及其的不正當競争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結果是,中遠鞋業、中遠電子等敗訴,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合計800多萬元;同時判令被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京東商城“傑飛樂旗艦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
該案判決不僅創下了西城法院知識産權庭成立以來的判賠額新高,同時也給中小企業等敲響了警鐘,相關從業者要建立全面、立體的商标策略,在商标注冊階段做足檢索工作,排除侵權隐患;當遭遇商标訴訟時,要根據自己的商标布局情況和案件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争取以較低的成本化解知識産權糾紛。
斐樂體育訴稱,其通過受讓方式獲得“FILA”系列商标的專用權,成為“FILA”系列品牌在中國市場的商标權利人。中遠鞋業和中遠電子在其生産和銷售的鞋類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識與自己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冊商标字形、讀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抄襲了自己的商标,其行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企業名稱權,亦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對此,中遠鞋業等四被告不認同,雙方圍繞被告是否構成商标侵權、是否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等多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商品在鞋子及包裝上大量使用了“GFLA圖形”标識,将此标識與原告第163333号“FILA圖形”商标等進行對比可以看出,“GFLA圖形”标識在構成要素、字形、讀音、含義上均與原告第163333号“FILA圖形”商标、第G691003A号“FILA圖形”商标近似。因被訴商品與原告主張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商品,而被訴商品中所使用的标識與原告主張的商标構成近似等,故被訴商品使用“GFLA圖形”标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标專用權。
關于中遠鞋業等在企業網站等頁面上使用了“GFLA文字”“GFLA文字及圖形”等标識的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GFLA”與原告第163333号、第G691003A号商标構成近似,且被告網站展示和銷售的商品與原告主張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鞋子,構成同一種商品,相關公衆會誤認為被訴商品系由原告提供,被訴行為存在混淆可能性等。因此,中遠鞋業在網站上使用“GFLA”相關标識侵犯了原告的相關注冊商标專用權。
該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除涉案品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外,還因為原告提出了941萬元的高額索賠以及法院一審判決的832萬元高賠償額。那麼,法院如何确定這個賠償額呢?
對于合理開支部分,法院認為,原告已提供了相應票據,且考慮到該案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繁多等事實,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标博士知識産權溫馨提示;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中遠鞋業等代理律師表示會提起上訴。案情的最終走向,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理。不過,由于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相關的訴訟也屢見不鮮,近千萬元的賠償額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或是不能承受的負擔。因此,對于企業而言,為避免知識産權侵權風險,既要制定詳細的商标戰略,打造自主品牌,規避潛在訴訟,又要做到未雨綢缪,在糾紛來臨時,從容應對,制定詳盡可行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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