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今天有人問我,自己戶口是在甲縣,對方戶口是在乙縣,當初結婚時是在乙縣領的證,現在辦理離婚登記的話一定要去乙縣民政局嘛?
答案:
不是必須去乙縣民政局,而是甲、乙縣民政局均可以。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需要帶什麼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注明:
1、在登記離婚中,可請律師寫《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2、因《民法典》出台,現在離婚登記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也就是說申請離婚登記30天後雙方應該再次去民政局,才給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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