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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分哪些種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05:16:10

拘留分哪些種(拘留分三種你都了解嗎)1

說到拘留大家可能首先會想起來犯罪、坐牢、看守所等畫面,其實并不是所有的拘留都是因犯罪而起。

拘留分為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适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司法拘留則是司法機關對違反訴訟紀律的當事人的一種處罰措施。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僞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隐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财産、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内,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一般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5天。但是刑事拘留的期間則因不同情況而不同。下面和大家講講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在進行刑事拘留前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相關的《呈請拘留報告書》說明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拘留的原因,經領導審批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拘留證,并由相關得公安幹警實施拘留。在進行拘留時公安機關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由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進行拘留後的24小時内,公安機關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詢問。

公安機關在實施拘留的3日内,應當提請檢察院進行批捕,檢察院應當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天進行提請,但是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的時間仍然是7天。這裡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案件疑難複雜。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又逃跑到外市縣的,最長的提請批捕時間為30天,也就是說在拘留後的30天内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即可,而檢察院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的時間依然為7天。

所以不難看出,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在這37天内家屬是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律師可以會見,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律師會見時派員在場。會見時可以為被拘留人攜帶必要生活用品。

如果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那麼公安機關會書面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如果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不予批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放人。但是雖然被拘留人被釋放,并不代表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終止。如果事後偵查到确實有犯罪事實,依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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