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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否單方變更子女姓氏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04 11:31:53

離婚後能否單方變更子女姓氏?在從事法律服務的工作中,我們總能看到各種酸甜苦辣、人生百态因此,我們也想從中挑選一些有趣亦或是有用的案例,與大家分享如有問題需要咨詢,可直接聯系我們如有任何建議,歡迎大家評論、留言,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離婚後能否單方變更子女姓氏?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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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否單方變更子女姓氏

在從事法律服務的工作中,我們總能看到各種酸甜苦辣、人生百态。因此,我們也想從中挑選一些有趣亦或是有用的案例,與大家分享。如有問題需要咨詢,可直接聯系我們。如有任何建議,歡迎大家評論、留言。

我們日常生活中,由于中國傳宗接代觀念的影響,子女的姓氏通常随同父親。然而,當夫妻雙方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特别是母親,通常想減少另一方對孩子的影響,切斷對方與孩子的聯系,讓孩子跟随自己姓,抑或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為了增進子女與繼父母的感情,讓子女跟随繼父母姓。在法律上,姓名是區别他人的主體标識,自然人有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但自然人出生後,因無行為能力,應由其監護人為其命名,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聊一下夫妻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擅自變更子女的姓氏?

牟某和蘇某原是夫妻關系,2010年1月9日生育婚生子取名牟某某。後因感情破裂,雙方于2012年2月20日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婚生子由蘇某撫養,牟某承擔撫養費500元/月,并享有探視權。

2016年5月4日婚生子姓名由“牟某某”變更為“周某某”。牟某主張該姓名的更改未經其同意,蘇某擅自更改婚生子姓名的行為,損害了牟某的利益,系無效行為,依法應恢複婚生子原來的姓名。

法院認為,夫妻離婚之後,雖然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撫養,但在父母雙方均健在的情況下,撫養一方不能單方面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其生母協商決定姓名的更改,在不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為生父母以外的他人的姓氏,侵害親生父母的姓名權。故牟某要求将婚生子的姓名由“周牟牟”恢複為“牟某某”,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特别情形下父母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也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向某與鄭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後于2008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雙方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24日辦理離婚登記,并約定向某某由鄭某監護撫養,随同鄭某生活。2012年9月24日鄭某獨自向派出所申請将向某某的姓名變更為鄭某某,2018年12月27日向某以“前妻在我本人不知情況下私自将本人小孩名字向某改為鄭某,其提供的申請書上的簽字不是我本人簽字”為由請求将鄭某某的名字恢複為向某某。

法院認為,鄭某某從小學到中學,長達7年之久,生活和學習都是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雖然鄭某擅自将孩子姓名予以變更不值得提倡,但鄭某某這七年間在學業和藝術修養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也已經成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于鄭某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且鄭某某雖未成年,但已經年滿十二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齡和智力水平,已經能夠理解姓名的文字含義及社會意義。同時,使用“鄭某某”的姓名,不會改變其系母親鄭某與被告向某子女的事實,也不會損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故在變更姓名權問題上應當充分考慮其本人的意見,故對于向某請求将鄭某某的名字恢複為向某某,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我國法律上支持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變更自己的姓名,但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時,原則上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因為父母離婚後,父母子女關系不會消除,父母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故父母更改子女姓氏,要征得對方的同意,也就是說隻有父母雙方協商一緻方可更改子女的姓氏,倘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既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恢複原姓氏,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恢複原姓氏。但特别情形下,如果父母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後,子女一直以該姓名學習、生活,變更後的姓名已經成為其人格的标志時,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法院也可能支持子女繼續使用更改後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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