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張愛麗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記者梳理發現,《征求意見稿》中,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主要分為三大主險和六大附加險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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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新能源汽車都沒有專屬險種,其主要沿用傳統燃油車的車險條款和費率。而根據公安部的數據,截至2021年6月底,中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了603萬輛。龐大的數字說明,使用傳統車險條款和費率已不合時宜。而即将出台的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在使新能源汽車車主的權益得到更好保護的同時,也将對新能源汽車的發展起到更好的推動作用。
解決“自燃”痛點
根據《征求意見稿》,主險包括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共三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承保險種分别承擔保險責任。
附加險則包括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征求意見稿》明确,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以及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折舊按月計算
根據《征求意見稿》,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自然磨損、電池衰減、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緻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産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在免賠額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到,對于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确定絕對免賠額的,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征求意見稿》還顯示,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協商确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确定。
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的計算公式為: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
比如,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純電動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照車價分為四個價格區間,分别為0-10萬元、10萬-20萬元、20萬-30萬元、30萬元以上,與之對應的折舊系數為每個月0.82%、0.77%、0.72%、0.68%。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新能源汽車折舊系數則不按車價區分,統一為每個月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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