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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适用勞動合同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7 16:19:13

兼職适用勞動合同法?案例:2019年9月,郎師傅入職某公司食堂任幫工,月薪2000元由于食堂隻負責公司員工中餐,郎師傅的空閑時間較多,為了多賺點錢,郎師傅便在老鄉的介紹下,又在自己租房的小區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幾個月後,郎師傅在物業公司上班的事情被所在公司知道了,公司即以郎師傅在外兼職為由,宣布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雙方勞動關系即日解除郎師傅不解,認為自己是在正常下班之後再去兼職,且在晚上,不影響白天在公司的日常工作,并沒有違反法律和損害公司利益,勞動合同不會因此無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兼職适用勞動合同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兼職适用勞動合同法(職工有兼職行為)1

兼職适用勞動合同法

案例:

2019年9月,郎師傅入職某公司食堂任幫工,月薪2000元。由于食堂隻負責公司員工中餐,郎師傅的空閑時間較多,為了多賺點錢,郎師傅便在老鄉的介紹下,又在自己租房的小區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幾個月後,郎師傅在物業公司上班的事情被所在公司知道了,公司即以郎師傅在外兼職為由,宣布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雙方勞動關系即日解除。郎師傅不解,認為自己是在正常下班之後再去兼職,且在晚上,不影響白天在公司的日常工作,并沒有違反法律和損害公司利益,勞動合同不會因此無效。

觀點:

對于職工兼職是否會導緻勞動合同無效,實踐中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員工有兼職行為,勞動合同無效。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兼職持否定的态度,應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員工有兼職行為,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這說明《勞動合同法》并不禁止勞動者兼職,隻是在勞動者兼職的情況下,賦予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的法定解除權。也就是說勞動者兼職的情形,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第三種意見認為,員工有兼職行為的,應區分情況确定勞動合同的效力。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所謂“兼職”,目前法律法規尚無定義,勞動法領域内的含義,一般是指在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以外,在業餘時間内,與其他單位建立的工作關系。對兼職持否定态度的認為,兼職勞動易使兼職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因為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中,一旦勞動者在兼職工作中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對于工傷的認定是非常艱難的。對兼職持肯定态度的則認為,兼職勞動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從屬性和勞動性質要求,亦屬于勞動關系,是社會勞動關系的有益補充。

《勞動合同法》對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持不禁止态度。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就體現了這一點。又如該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但兼職是否就一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法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訂立時生效,除非有法定無效事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所以,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取決于兼職者是否存在上述三種情況,而兼職本身并不構成勞動合同無效事由。一般情況下,有兼職行為的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導緻勞動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行業的勞動者有明确禁止兼職的規定;勞動者兼職行為構成對用人單位的欺詐,并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本案中,郎師傅兼職的行為發生在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之後,一個發生在事後的行為不可能對一個已建立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形成欺詐,亦即,郎師傅兼職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同時,郎師傅作為食堂幫工,兼職的行為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郎師傅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有效。

(作者:陳昌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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