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邊角料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開鄭某某與廣州酷狗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判決結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酷狗立即停止侵犯《搖籃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賠償鄭某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
天眼查App顯示,音樂作品《搖籃曲》系鄭建春于1960年創作完成,鄭建春去世後,原告鄭某某以繼承人的身份依法享有音樂作品《搖籃曲》著作權。原告發現酷狗公司,未經原告授權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電腦客戶端使用原告的《搖籃曲》,并且沒有給已故作者署名。為此請求法院判令酷狗停止侵犯原告《搖籃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酷狗公司辯稱鄭某某無權對案涉作品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部分案涉歌曲系用戶上傳,酷狗公司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已履行通知删除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酷狗向用戶提供案涉作品的下載播放服務,已獲得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授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不存在主觀侵權的故意。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酷狗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運營的“酷狗音樂”網頁上傳播案涉歌曲,侵害了原告對案涉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酷狗辯稱案涉歌曲系用戶上傳,但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故不久前一審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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