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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夏安全生産标準化網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8:19:38

甯夏安全生産标準化網?7月29日下午,甯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經過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甯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産條例》,條例共六章六十七條,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甯夏安全生産标準化網?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甯夏安全生産标準化網(新修訂的甯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産條例獲表決通過)1

甯夏安全生産标準化網

7月29日下午,甯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經過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甯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産條例》,條例共六章六十七條,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甯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産條例

(1987年7月2日甯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甯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安全暫行條例》 2006年9月27日甯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改為《甯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産條例》 根據 2012年3月29日甯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5年11月26日甯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2022年7月29日甯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四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産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适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産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産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産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産業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安全生産委員會,定期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産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安全生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對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工作實施統籌、協調、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産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産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财政預算。

甯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承擔甯東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區内安全生産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内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公安、自然資源、生态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依法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建立部門協調機制,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明确職責分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内安全生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産工作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内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第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産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産水平,确保安全生産。

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産義務。

第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負全面責任。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産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

生産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内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生産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職責。

第九條 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面的合法權益;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安全生産意見和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聽取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并反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産宣傳教育,開展群衆性安全文化活動,培養、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中小學校、職業教育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應當按照規定将安全知識普及、安全生産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産活動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産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産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推進涉及安全生産的各類信息資源應用開放、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安全生産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指導、規範有關安全生産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支持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黃河流域和陝甘蒙等臨近省區的相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産工作協作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内安全生産重大問題,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強化重大安全風險聯合管控、應急預案銜接與協同救援處置,開展跨區域安全生産執法協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事故發生、開展應急救援、舉報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産先進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産安全重大風險、事故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執行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和作業環境的标準化。

鼓勵生産經營單位制定并執行嚴于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企業标準,積極參與制定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和團體标準,創建國際标準,推動标準和規則互認。

第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執行下列安全生産規章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産會議制度;

(三)安全生産資金和設施、設備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

(五)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危險作業及變更管理制度;

(九)對承包、承租單位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産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産檔案制度;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改。

第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明确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以及各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責任内容和考核标準。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年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并在本單位公示。

第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産例會,聽取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産重大問題,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産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情況。

第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培訓結束後,應當進行考核。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還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應資格。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的時間、内容、參加人員、師資、學時記錄、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将其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實習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安全生産權利:

(一)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範、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後依法要求賠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産權利。

第二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産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産責任;

(二)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考核,參加應急演練;

(三)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具備作業場所危險因素防範和事故應急能力;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及時報告事故隐患或者事故;

(六)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産資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提取的安全生産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産條件,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行業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提前公布帶班計劃并接受從業人員監督。

帶班負責人應當及時掌握現場安全生産情況,監督現場作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産管理規定,妥善處置事故隐患,發現險情或者事故時,及時組織現場人員撤離,并進行有效處置。

第二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在結束停産、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複生産經營前,應當制定複工複産工作方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開展安全生産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産。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産經營單位複工複産的風險提示和指導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産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意見,如實記錄意見聽取情況:

(一)安全生産投入計劃;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工藝流程變更計劃;

(四)生産經營布局調整計劃;

(五)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

(六)其他涉及安全生産的經營決策。

第二十七條 鼓勵生産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根據投保單位需求,協助投保單位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第二十八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産單位生産,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标志後,方可投入使用。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餐飲等行業的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加強安全監管,淘汰落後産能、工藝、設備。

自治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嚴重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目錄以外,制定本地區淘汰目錄,具體目錄由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管控:

(一)制定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二)定期檢查評估安全狀态、檢測相關設施設備;

(三)運用監控系統,實時監測安全狀況并如實記錄;

(四)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技術團隊,定期組織演練;

(五)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檢測、檢驗、維護;

(六)其他管控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保障措施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結合本單位類型和特點,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産工藝、設施設備、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确定安全風險等級。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至少每年組織一次。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一)編制安全生産風險分級管控方案,明确風險管控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管控措施、應急處置和評價考核等内容;

(二)安全生産狀況發生變化的,重新評估并确定風險等級;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風險培訓;

(四)在存在風險的部位、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标志;

(五)完善并适時啟動應急預案;

(六)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信息,建立專項檔案;

(七)将安全生産風險分級管控方案報送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技術、管理等有效措施及時消除隐患;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隐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時限,落實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況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産信息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提升安全生産能力。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産數據信息,建立安全生産風險分析、生産安全事故預警預報等制度。

鼓勵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産管理信息系統,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實施動态監控,提高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第三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懸吊、挖掘、盲闆抽堵、建設工程拆除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以及臨近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地下電纜通道等危險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内部審批程序并予以現場确認,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生産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确各自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生産經營單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業單位從事危險作業應當遵守操作規程,按照規定制定作業方案,确認作業條件和上崗資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三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将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産基本情況以及現場風險因素、注意事項;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産的統一協調管理;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時,及時向發包方、出租方和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等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将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渣、廢料等廢棄物品儲存在專用的排放場所和設施、設備内。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對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廢棄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七條 大型經貿、文化、體育等群衆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對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在活動開展前組織安全風險評估,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大型群衆性活動的承辦者、管理者應當保證活動所需的設施、設備、條件等符合國家安全标準和安全規定,配備與活動規模相應數量的維持秩序人員、應急救援人員以及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對馬拉松等戶外大型群衆性活動,相關部門應當提供醫療、氣象、通訊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第三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以及旅遊景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場、機場、車站、集貿市場、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養老機構、商業樓宇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重點安全防範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設施、設備,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配備應急廣播、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照明、備用電源、消防救援等設施、設備、器材,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容納人數符合核定數量;

(五)法律、法規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年内組織不少于兩次演練。

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組織社會實踐活動應當保證師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學用途外,禁止組織學生參加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的危險性活動。

學校應當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實驗室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風險辨識評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

校園房屋、場地不得作為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場所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出租、出借。

第四十條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旅遊安全防護設施,落實旅遊安全措施,做好旅遊突發事件預測預報和旅遊者疏導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使用前,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和試運行,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确認,保證旅遊設施設備完好、運轉正常。

第三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規範化建設,配備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适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保障監督檢查和應急救援車輛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知識的培訓考核,提高行政執法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科學合理确定企業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組織或者委托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事故影響範圍、安全風險管控和應急措施,以及評估結論與建議等内容。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風險防控等的重要參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本領域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規範,指導督促生産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對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況及時登記,并指導監督生産經營單位制定落實整改方案。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産安全事故隐患報告或者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的,調查核實後,應當責令生産經營單位排除事故隐患;屬于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隐患且無法排除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權限内的事故隐患,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交通、水利、學校、養老機構等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強化農村自建房、農機安全、鄉村旅遊等農村生産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提升農村安全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安全生産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城市運行安全保障,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配置标準,建立健全城市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城市區域内安全風險排查,将新增風險點、危險源納入管控範圍,落實管控措施,強化綜合管控和源頭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氣象、消防、地震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聯動,防止自然災害引發生産安全事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推進生産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落實資金保障、以獎代補、金融支持、評先選優、稅收和保險費率優惠等激勵支持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安全生産服務機構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服務,對危險性較大的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狀況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受委托的安全生産服務機構在提供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現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的,應當立即向委托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安全生産專家庫,組織專家為生産安全事故預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等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十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每五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對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項目相對集中的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内的化工集中區,應當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評價。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場所或者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安全生産規劃,合理布局,與水源地、居民區(樓)、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醫院、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的建築物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和地下電纜通道等場所、設施的安全距離範圍内,不得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礦山、尾礦庫、采空區、化工園區等危險區域内,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醫院、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的建築物。

對不符合前三款規定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設備,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方案,依法進行搬遷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業務範圍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服務的;

(二)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的;

(三)出具虛假或者失實報告的;

(四)違法違規洩露委托人的技術秘密或者業務秘密的;

(五)違反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内容的;

(六)違反規定應到而未到現場開展安全技術服務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承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标準化評審等服務的機構不得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行為。

生産經營單位委托前兩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四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根據本行政區域生産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風險辨識評估、應急資源調查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培訓。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将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鼓勵生産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專業化水平。國家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産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後,應當立即參加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十六條 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啟動本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到達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第五十七條 依照法定權限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報送。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設立技術和管理問題專篇,詳細分析原因并依法發布。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有不同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事故調查組其他成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的批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經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複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内,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緻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内生産安全事故的情況,并采用公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分析本行業、領域生産安全事故情況,作出事故風險提示,完善事故預防機制,并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在落實安全生産工作中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或者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監督考核機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

(三)從事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

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未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産基本情況、現場風險因素、注意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挂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産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内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決定。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甯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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