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順風車可以出保險嗎?本報訊 成都一男子萬某為分攤通勤成本,上下班途中在一出行平台上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結果發生交通事故,産生4萬餘元車輛維修費,但在其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其私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緻使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義務,屬于免賠情形而拒賠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萬某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并不能定性為營運,并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因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萬某賠償維修費等40300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滴滴順風車可以出保險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本報訊 成都一男子萬某為分攤通勤成本,上下班途中在一出行平台上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結果發生交通事故,産生4萬餘元車輛維修費,但在其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其私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緻使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義務,屬于免賠情形而拒賠。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萬某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并不能定性為營運,并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因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萬某賠償維修費等40300元。
2019年7月,萬某就其自有轎車向一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中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承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2020年1月3日萬某下班後,其在某出行平台上使用順風車功能搭載他人,途中在一岔路口,與另一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之後交管部門認定其對此次事故負全責。另查明,在正常情況下,萬某駕車從工作地點至其居住小區裡程為15公裡,此次搭載他人需多繞行1公裡,但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仍處于其下班行程中。
就車輛維修費用,萬某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可保險公司卻已經核實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範圍,因此不能給予賠付,并出具了拒賠通知書。萬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和拖車救援費共403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中的萬某在工作日使用順風車搭載他人,上下班各接單1次并從順風車平台收取費用,其使用時間、頻率、路線、搭載他人數量與其上下班時間、在通勤行程内能夠相互對應,能體現出其使用順風車的目的在于分攤通勤成本而非營運,而且因其使用順風車行駛範圍在合理可控範圍内而并非進行網約車服務,客觀上不會導緻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也不會導緻車輛危險程度增高,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并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王 鑫 杜玉蘭)
■法官說法■
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李馮介紹,此案的争議焦點為萬某使用順風車平台搭載乘客是否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緻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即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首先,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順風車與網約車并非同一概念。網約車目的在于營運,車輛和從業者均需符合相關條件并經一定審核程序,由此可見,網約車類似于出租汽車行業進行管理,車輛和從業者均需滿足準入條件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運營。而順風車也稱拼車,是由出行路線相同的人相互選擇、分攤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營運與獲利,且也無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
其次,從萬某平日使用順風車的習慣來看,使用時間是工作日,頻率一天最多兩次,路線未超出從家至工作單位的行程範圍,搭載的乘客數量不多等,均與其上下班時間、在通勤行程内能夠相互對應,且在相同裡程下,其收取的費用是低于或等于車輛常規出行成本,這些方面能充分體現出其使用順風車的目的在于分攤通勤成本而非營運。
再者,萬某使用順風車行駛範圍是在合理可控範圍内且相對固定的,并非網約車服務範圍大且線路不确定,且在客觀上也不會導緻車輛使用頻率增加,因此也不會導緻車輛危險程度增大,現實中并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故不能對其苛以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也不屬于該條規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因此保險公司拒賠并無法律及事實依據。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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