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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漏遺産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3 21:15:24

遺漏遺産案例?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邊萬莉 實習生張冰清 北京報道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因家庭财産糾紛而鬧上法庭的事件屢見不鮮當與前妻共同收養的養子、婚内出軌所生的親子、離婚後同居對象等元素都出現時,這家産究竟該如何分配?,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遺漏遺産案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遺漏遺産案例(21投教同居關系引發的家産争奪案)1

遺漏遺産案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邊萬莉 實習生張冰清 北京報道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因家庭财産糾紛而鬧上法庭的事件屢見不鮮。當與前妻共同收養的養子、婚内出軌所生的親子、離婚後同居對象等元素都出現時,這家産究竟該如何分配?

在本次介紹的案例中,一男子與妻子結婚後領養了一個孩子(養子),離婚後與另一女子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育一子。該男子去世後,留下了一家100%控股的公司(認繳500萬元)以及30餘萬的存款,引起了養子、同居女子及其子之間的财産糾紛。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裁判文書網的檢索發現,這一糾紛先後出現了六次,拉鋸時間長達四年。在此過程中,發現同居女子之子竟是該男子婚内出軌所生。面對如此複雜的情況,各方對财産分割方案各執一詞,法院将如何判決?

同居期間共同經營公司,可以分得股權嗎?

1979年4月,楊平與霍紅登記結婚,後收養一子楊聰。2005年,二人離婚并簽有《離婚協議書》,約定:兒子楊聰由霍紅撫養,楊平每月承擔撫養費1000元。北京豐台區一套2層别墅、3間房子及院子歸霍紅所有;北京豐台另一處四室一廳的房子、北京躍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權(以下簡稱躍通水泥)股權歸楊平所有。

離婚後,楊平未再婚。自2005年12月起,楊平與任麗一直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楊明。2015年,楊平突發疾病死亡。法院認定,楊平死亡時,其名下農業銀行賬戶内有存款36.39萬元,持股躍通水泥100%,認繳出資額500萬元人民币。

如何分配楊平名下銀行存款及公司股份,楊聰、任麗及其子楊明争論不休。

任麗認為,她與楊平同居期間,共同經營躍通水泥,并以楊平個人名義持有該公司100%股權。在楊平去世後,她亦為公司的經營付出巨大精力,為公司資産的保值增值做出貢獻。因此,希望分得該公司55%份額的股權。但是,楊聰并不認同這一觀點。

對此,法院駁回了任麗的分割公司股權的要求。法院認為,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是在兩人同居開始之前。不論任麗是否與楊平同居,也不可能因同居關系改變股權的歸屬,因此該公司股權系楊平生前個人财産,而非任麗所主張的其與楊平的共同财産。因此,任麗要求分割該公司股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該公司股權分割問題曾在2018年以“繼承糾紛”為由出現在法庭上。彼時,楊聰和楊明要求分割楊平名下的公司股份和企業資産,以及海澱區蓮花苑和北京市豐台區東老莊的房屋。法院判決,确認楊平名下的公司股權 50%歸楊聰,50%歸楊明所有;同時,楊聰需三十日内給付楊明房屋折價款,楊明也需付給楊聰一定錢款。

去世一方的銀行存款,是與同居人的共有财産嗎?

除了分割公司股權之外,任麗還提出了分割楊平36.39萬元銀行存款的要求。她認為,這是她與楊平的共同财産。自己與楊平未經法定結婚登記但具有穩定的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關系,且二人共同育有一子。故自2005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楊平去世,雙方構成同居關系。

任麗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一)》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相關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應當按一般共有财産進行分割。因此,她有權要求分割訴争财産。

2015年5月12日,任麗擅自把楊平賬戶裡的銀行存款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内。楊聰于2015年12月起訴要求任麗返還上述全部款項。在該案件中,任麗在答辯時表示,與該筆款項有關的糾紛應當按繼承糾紛處理,并多次明确表示楊平名下的存款均系楊平遺産,應歸屬于繼承人楊明。而楊聰則提出,自己作為合法繼承人應該擁有這筆存款。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楊平這筆銀行存款究竟屬于何種類型的财産,任麗在前後兩次案件中的口徑出現了矛盾。在2015年,她認為是遺産,應按照繼承糾紛處理;在2022年,又改口成共同财産。

對此,法院表示,任麗主張楊平的存款是共同财産并主張分割,這明顯與其此前的自認不符,違背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禁止反言規則,其在本案中的主張不應被采信。同時,即使任麗與楊平存在同居關系,也不能僅以此認定楊平的銀行存款屬于任麗與楊平的共同财産,任麗主張同居關系期間的财産系共有财産,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綜上,任麗要求分割楊平生前在農業銀行賬戶中的存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同居關系不屬于法律關系,在法律上隻要沒有登記結婚,就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所有的财産都是各自獨立的,所以說同居關系中的男女不存在共同财産這個概念,所有的财産都是相互獨立的。”

那麼,這筆銀行存款究竟該何去何從?2020年9月公布的一份裁判文書揭開了更多的細節。

據楊明稱,楊平給其出資在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上了四份保險,并在《楊明保單明細》下端自書“爸爸盡全力給你保費交到2030年,如不能交到期,我把款存到卡裡了,你自己辦理手續,爸爸為你隻能幹這多了。2011年2月27日。楊平。密碼在家檀木櫃裡。”楊明認為,該内容具有遺囑性質,将其銀行存款遺贈給楊明。

法院認為,雖然該内容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但這是楊平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得到尊重和履行。該内容表示,在楊平不能将保費交到期限,才可用其名下銀行存款,補足後的銀行餘款并未說明。依據計算,在楊平死亡時到上述保單到期還需交費1615620元,楊明扣留該數額後剩餘的楊平存款數額應作為遺産由楊聰與楊明均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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