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汽車年檢過期了怎麼辦?車主需填寫機動車年度檢驗表,并按照當地車管所規定的日期,送指定地點進行年檢。車輛檢驗合格夠,車輛管理機關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年度檢驗表上加蓋印章。長期在外地執行任務不能按期參加檢驗的車輛,由車主提出申請,報經原籍車管所委托駐地車管所代為檢驗。檢驗後,将檢驗結果通知原籍車管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年檢的車輛,應事先向當地車管所申請延期。車輛如果超期未年審不滿一個月的,如果主動及時年審不會有處罰;但是如果是在路上被交警查到就會進行罰款扣分,還可以暫扣車輛。如果期間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會拒賠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内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買賣二手車為什麼一定要查車輛維修保養記錄、事故出險理賠記錄呢?
買賣二手車為什麼一定要查車輛維修保養記錄、事故出險理賠記錄呢?
首先,維修保養記錄,我們可以查看到汽車曆史的維修和保養内容,可以檢查車輛是否有過重大的維修記錄,判斷車輛是否存在大修、事故曆史。
其次,我們還可以查詢這輛車的出險記錄,出險記錄反映車輛曆史是否有過重大事故,碰撞記錄。如果該車輛經曆了追尾、剮蹭、事故、泡水的話,尋求保險理賠,我們就可以通過查詢車輛出險記錄,判斷車輛是否存在事故、泡水曆史。
通過車架号,也就是車輛VIN碼,現可在【查車偵探】裡查詢車輛的事故記錄、維修保養記錄、出險記錄等車輛信息,無需路途奔波到線下4S店或者保險公司、車管所去查詢,也無需下載安裝APP,直接使用手機即可一鍵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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