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申請移出失信名單?編者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對個人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影響,那麼如果進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如何解除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失信被執行人申請移出失信名單?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編者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對個人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影響,那麼如果進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如何解除呢?
關鍵詞 |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解除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财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财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産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内,人民法院應當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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