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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怎麼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0:09:01

随着社會的發展,保險的使用可謂是滲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說是生活中離不開保險也一點不為過,雖然在一部分人眼中保險行業的名聲确實不咋地,但我們卻實實在在的離不開它。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代位求償”這個詞,但是了解并且合理使用這一權利的人卻是不多,這還是大部分人對于保險及其相關的知識知之甚少造成的。大部分都是道聽途說的。

那什麼是“代位求償”呢?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标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其實就是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轉移。舉一個不嚴謹的例子:就像甲乙丙三人,甲欠乙的錢,丙欠甲的錢,然後甲從中脫離了出來,換成乙跟丙要錢。

保險代位求償怎麼算(雜保險中的代位求償)1

2020年10月,張某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因非法變更車道緻使與旁邊劉某駕駛的豪車發生碰撞,之後經交警判定張某負全責,劉某車輛維修需30餘萬,而張某所購車險并不能全額賠償。那劉某随即向自己的保險公司提請“代位追償”,要求自己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後再由保險公司“代位”向張某的保險公司追償。在這一案例中“代位求償”極大的保障了被保險人的權益,所以合理的運用這一權利十分重要。

那什麼情況下就能申請“代位求償”呢?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其次保險标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産生代位求償權。這些在《保險法》第二章第六十條有明确規定。同時在《保險法》第二章第六十二條也規定了禁止代位請求賠償的情形“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隻存在于财産保險中,人身保險中沒有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條),這是人身保險與财産保險的顯著區别之一,這是因為财産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保險标的的不同産生的。

所以多多學習法律知識,合理地運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會讓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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