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夫妻在離婚之時,為急于解除婚姻關系,草草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沒有過多思考協議可能存在的履行障礙問題。就離婚房産分割協議而言,一旦夫妻離婚之後,身份關系解除變不能自動恢複,離婚就成了不能反悔的事實;但是,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産分割的處理在一定條件下卻是可以反悔的。
此時,如果夫妻協議房産歸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然而得房的一方如果離婚後反悔,不願繼續履行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的義務,該如何處理?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之後不履行房産分割協議的,守約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對此,如果法院查明離婚房産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一般會對守約方的主張予以支持。法院判決之後,如果得房的一方隻有一套住房怎麼辦?守約方又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
同樣,如果是不要房子的一方違約,離婚後不願意配合得房的一方辦理房産變更登記手續怎麼辦?得房的一方亦需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房産過戶義務。可是,如果不要房子的一方帶着房屋折價款跑了,出國了,那麼得房的一方起訴要求房産過戶就非常困難。
針對上述離婚房産分割協議簽訂後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在北京法院離婚後财産糾紛案件中占有絕對比例,可見夫妻離婚之後違約率之高。這也許和夫妻離婚後冷靜下來,對雙方婚姻的失敗,心中仍存有怨氣有關。律師建議:如果夫妻離婚所分割的房産登記有雙方的名字,那麼該離婚手續最好不要通過民政局辦理,可以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出具的離婚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如果離婚後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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