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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法融資案判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10 05:31:26

個人非法融資案判決(哈爾濱民法典首案)1

生活報訊 (記者栾德謙) 13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依蘭法院獲悉,4日,該院已判出哈爾濱市“民法典”實施以來第一案——一起案值5萬元的民間小額貸款糾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釋,目前法律支持的民間借貸利息有所減低。

小額貸款糾紛案成“民法典首案”

4日,哈爾濱市依蘭法院當庭宣判了一起小額民間借貸案件。據記者了解,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1月1日正式實施後,哈爾濱市首個依照民法典相關最新司法解釋判決的第一案。

記者從依蘭法院了解到,原告盧某曾于2019年3月,以月利1.5分借給張某、朱某5萬元。經依蘭法院審理查明,二被告張某、朱某系母女關系,2015年3月15日,二被告因經商需要資金周轉,在原告處借款5萬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據》,《借據》中約定月利1.5分(1.5%,貸出一萬一月收益150元),未約定還款時間。借款後,二被告償還了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3.6萬)。現原告因二被告未按約定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訴至法院。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舉示的證據及當庭陳述加以佐證,法院予以确認。

原告盧某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欠款本金5萬元及未付利息(利息以5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月利1.5分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民間借貸利率合法上限下調

依蘭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二被告在原告盧某處借款事實清楚,有《借據》在卷佐證,雙方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

與以往不同的是,關于借款利息,根據2020年12月23日修改後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适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标準計算。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故本案中原、被告借貸利率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1.5分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率應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15.4%(約等于月利1.28分)計算。

本案主審法官、哈爾濱市依蘭法院達連河法庭庭長高鐵軍向記者介紹,“從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正式生效以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支持的利息是降低了。最高法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讨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标準确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線,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适應。”

部分利息按新法規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原告盧某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為本金基數,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1.5分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15.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00元及公告費560.00元,由被告張某、朱某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個人非法融資案判決(哈爾濱民法典首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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