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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勞動者不同意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9 21:15:54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勞動者不同意?2011年12月20日,武某入職一家網絡科技公司2019年5月8日,雙方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勞動者不同意?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合理調崗)1

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勞動者不同意

2011年12月20日,武某入職一家網絡科技公司。2019年5月8日,雙方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3月16日,公司向武某發送崗位調整通知書,通知其工作崗位從“開發組高級開發工程師”調整為“技術支持組技術支持工程師”。同時,說明其薪酬不變,工作内容發生變化,并且工作時間由朝9晚6變更為按早、中、晚三班排班。通知要求武某兩天後報到。

武某回複公司,稱其不同意此次崗位調整,理由是公司無權單方降級、調崗及變更工作時間。針對武某提出的異議,公司答複本次崗位調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再次提示武某按時報到,否則将根據公司制度規定予以處罰。

此後,公司以武某未如期報到為由,對其作出嚴重書面警告。武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武某溝通後,稱相關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并再次通知武某于2021年4月2日前往新崗位報到。可是,武某未按要求報到。

2021年4月7日,公司以武某不服從崗位調整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武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申請勞動争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年底雙薪及賠償金。

經審理,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武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駁回武某其他仲裁請求。武某、公司均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該案已二審終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盡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根據生産經營狀況等事由安排調整武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但其對工作崗位的調整應符合法律規定,即公司應證明其生産經營情況已經發生變化、調整員工崗位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生産經營發生變化,系出于經營必要而對武某進行調崗。而勞動合同約定武某的工作崗位為開發工程師,雖然公司的調崗行為未對武某的薪資待遇有不利影響,但調整後的工作内容基本不涉及系統開發,顯然對武某的職業發展産生不利影響。此外,調整後武某的工作時間亦是對武某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

法院認為,公司在未與武某協商一緻的情況下,基于自身原因單方決定對武某進行調崗,武某有權予以拒絕。而公司以武某拒絕調崗、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錯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遂判決公司向武某支付賠償金。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内容,應按照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緻才能進行。本案中,公司單方調整武某工作崗位且不具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武某有權予以拒絕。因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勞動午報消息 勞動午報記者盛麗 通訊員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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